以105年1月1日為分界點,但繼承有例外
這是一個超級複雜的議題,但對於一般民眾又非常重要~
尤其是在都會區,很多房子都還是在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以前買進的,所以房子出售時,不是用房地合一稅去課稅,而是只針對房屋的交易所得課所得稅!
但之前有提過一個在105年1月1日後取得,還是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的情形,就是繼承,可以參考這一篇(開啟連結)~~
所以房屋交易所得是多少,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了,但因為算法跟情況很複雜,所以KEVIN打算分幾篇來說明一下~~
最簡單的情形,核實課稅
簡單舉個例子:
老K在102年1月1日買了一間房子,總價為3000萬,其中契約載明土地價格為2400萬,房屋價格為600萬~
後來在111年12月31日,以5000萬出售,契約載明土地價格為4000萬,房屋價格為1000萬,那麼房屋交易所得是多少?
這個就是很簡單的國小數學:
(出售房屋價格1000萬-買入房屋價格600萬)=400萬
不過你在買賣過程,總是會付出一些成本吧!!而有哪些成本是可以扣除的,可以參考台財稅第831583118號解釋令(開連結)
比例扣除的成本??
不過其中比較麻煩的是像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這些,必須照房屋跟總價的比例扣除,這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例如你買房,總共付了50萬仲介費,你不可能在契約寫說:其中10萬是房子的仲介費,40萬是土地的仲介費吧!!
但你買賣房子,其實還是有支付仲介費,所以就讓你用房屋跟土地的比例去扣~~
我們一樣以上面那個例子來看,假設老K買的時候花了50萬仲介費,賣的時候付了100萬仲介費,那麼老K房屋交易所得是多少??
交易所得就變成:
1000萬-600萬-(買進仲介費50萬*600/3000)-(賣出仲介費100萬*1000/5000)=370萬
當然這算是最基本的房屋交易所得稅計算~
不過這種情形算是少數,因為一般人買賣房屋並不是常態性為之,所以買賣房屋時,不會刻意把房屋跟土地的價格分開來算,而是只有總價,而這種情形要計算就變得比較麻煩,所以之後KEVIN在分篇跟大家聊聊到底要怎麼算,你才不會吃虧~~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