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用合約價格去看的喔
才剛被同學問了一個買賣預售屋的房地合一稅問題,雖然同學被補稅了,不過還是恭喜她賺了一筆~~
因為你可能也會遇到一樣的問題,所以有必要稍微說一下,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老K在111年1月1日,以1000萬買了間A預售屋,但總共只付了工程款300萬元!!
後來在112年1月1日,就以1100萬元賣給老王,由老王支付400萬權利金給老K,餘款700萬支付給建設公司~
如果老K沒有提示取得跟移轉成本資料:
請問在課房地合一稅時,老K可以扣的交易成本是多少?
是用400萬算交易成本,不是用1100萬去算
這個問題其實是出在所得稅法14-6條規定~~

簡單來說,你買賣房屋賺的錢,是可以把你付出的成本扣掉,例如仲介費、代書費…等等的~
但必須要有單據,如果你沒有單據的話,還是會給你扣,就是用所謂的推計成本:
賣價*3%(上限30萬)
例如你用1200萬賣了一間房屋,你可以扣的成本原本應該是:1200萬*3%=36萬
但因為超過30萬,所以只能扣30萬~~
但在上面那個預售屋的例子,就產生一個問題,就是:
A預售屋的賣價,到底是400萬,還是1100萬??
懂差別在哪嗎??
如果是400萬,能扣的成本只有12萬;
如果是1100萬,能扣的成本就有30萬!
那財政部說了:
賣價是400萬,不是1100萬~~
意思就是老K賣A預售屋時,能扣的成本只有12萬!!
所以老K如果是用1100萬做為賣價去申報成本,是會被補稅的!!
這樣清楚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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