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預售屋,竟然被通知補房地合一稅!!!

不是用合約價格去看的喔

才剛被同學問了一個買賣預售屋的房地合一稅問題,雖然同學被補稅了,不過還是恭喜她賺了一筆~~

因為你可能也會遇到一樣的問題,所以有必要稍微說一下,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老K在111年1月1日,以1000萬買了間A預售屋,但總共只付了工程款300萬元!!

後來在112年1月1日,就以1100萬元賣給老王,由老王支付400萬權利金給老K,餘款700萬支付給建設公司~

如果老K沒有提示取得跟移轉成本資料

請問在課房地合一稅時,老K可以扣的交易成本是多少?

是用400萬算交易成本,不是用1100萬去算

這個問題其實是出在所得稅法14-6條規定~~

所得稅法14-6條

簡單來說,你買賣房屋賺的錢,是可以把你付出的成本扣掉,例如仲介費、代書費…等等的~

但必須要有單據,如果你沒有單據的話,還是會給你扣,就是用所謂的推計成本

賣價*3%(上限30萬)

例如你用1200萬賣了一間房屋,你可以扣的成本原本應該是:1200萬*3%=36萬

但因為超過30萬,所以只能扣30萬~~

但在上面那個預售屋的例子,就產生一個問題,就是:

A預售屋的賣價,到底是400萬,還是1100萬??

懂差別在哪嗎??

如果是400萬,能扣的成本只有12萬;

如果是1100萬,能扣的成本就有30萬!

那財政部說了:

賣價是400萬,不是1100萬~~

意思就是老K賣A預售屋時,能扣的成本只有12萬!!

所以老K如果是用1100萬做為賣價去申報成本,是會被補稅的!!

這樣清楚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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