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請勿將土地登記給生存配偶
今天來跟你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進階版,
這篇非常非常重要,尤其在台灣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中,
剩餘財產幾乎都免不了有不動產,
所以另一半死後,不動產要登記給誰就很重要,
因為牽涉到再出售時高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那為何說分配剩餘財產時,不要將不動產登記給生存配偶,
那是因為~~~
每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女人
當然這句話對不對見仁見智啦,不過立法者就是這麼想的~~
立法者就是認為說老K今天之所以能

就是因為K嫂在家

讓老K沒有後顧之憂,所以才能日進斗金,
因此老K賺的錢,其實有一半應該算是K嫂的才對,
也就是說,當老K賺到10塊錢的時候,
其中就有5塊是屬於K嫂的,
只是先將那5塊寄放在老K這邊而已,
所以假設老K賺了錢以後,
在民國100年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土地公告現值是100萬,
然後在民國500年的時候老K掛了,
土地公告現值漲到500萬,
可是K嫂在民國500年的時候還是身強體壯,
K嫂就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可是問題來了……
如果土地登記給K嫂,再出賣時,會有高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簡單來說,
就是:
(賣出時公告現值-取得時公告現值)*稅率,
可是問題就在這裡:
- 如果是用剩餘財產做登記,會用民國100年的公告現值,也就是100萬,當作取得時的公告現值
- 如果是用繼承做登記,會用民國500年的公告現值,也就是500萬,當作取得時的公告現值
所以假設
在民國501年,K嫂為了避免觸景傷情,
決定賣了這間房子,而當時的公告現值如果變成501萬,

那麼要繳的增值稅,就是:
(501萬-100萬)*稅率
但如果土地是以「繼承」登記,再轉賣時,增值稅就很低
不過反過來
如果當初房子是登記給兒子小K,
或是用「繼承」的原因登記給K嫂
那麼要繳的增值稅,就變成是:
(501萬-500萬)*稅率
所以有看出來嗎:
要繳的土地增值稅分別是:
剩餘財產:(501萬-100萬)*稅率=401萬*稅率
繼承登記:(501萬-500萬)*稅率=1萬*稅率
差很多吧!所以才說稅這個東西「棉角」很多
只不過是一個小細節出錯,
要繳的稅就大不相同!!!
所以記得結論一定要記好,就是:
千萬不要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登記原因,將另一半留下來的不動產,登記到自己名下,否則再出售時,會有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這樣了解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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