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罪的要件:「排他性」與「繼續性」
自從PO了上一篇文章(開啟連結)後,立馬有網友舉一反三,丟了個新聞過來(開啟連結),這個新聞KEVIN之前也是有特別注意的~~
但是說真的,像這種佔用人家車位而被判有罪的確實不多!!
不過KEVIN舉個以前還在檢方時辦過一個夜市攤商案例,把它改編一下,你大概就知道了!!
故事是這樣的……
童星小兵兵年幼時主演賺人熱淚大戲「猩猩知我腥」,成為家喻戶曉的明星~~
無奈長大後星途不順,為求溫飽,便師法岡山羊肉大師「羊肉榮」學習古早味羊肉爐秘方!!!
小兵兵學成之後沒有辜負羊肉榮大師期望,回台北開店後挾其童星光環,果然生意爆棚,於是開始展店計畫~~
因為兵兵發現隔壁咚咚家的土地都沒有在用,於是便將攤位直接擴張到咚咚家的土地上!!
並且在咚咚的土地上搭起了棚架跟鐵皮、地上圍起了鎖鏈,每天收攤後,就將攤車鎖在咚咚家的土地上~~
某天咚咚心血來潮,想說回老家看看!!
發現自家土地竟然被兵兵拿來賣羊肉爐,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兵兵的行為有符合「排他性」與「繼續性」嗎??
其實要判斷兵兵有沒有竊佔的行為,就是要判斷兵兵對於咚咚的土地,有沒有「排他性」與「繼續性」的情形~~
至於「排他性」、「繼續性」其實也沒那麼難解釋,就是:
排他性——只有我專用,別人都不能用
繼續性——我會用很久很久很久…………
那我們就來看看兵兵到底有沒有符合「排他性」、「繼續性」!!!
排他性——兵兵用鎖鏈把攤車鎖起來,而且只有兵兵有鑰匙,所以如果沒有鑰匙,持非破壞鎖頭,否則攤車應該是移不走,因此那塊地當時是由兵兵獨佔使用的!!!
繼續性——兵兵在土地上搭棚架跟鐵皮,而兵兵搭棚架跟鐵皮的目的,就是要讓他的羊肉爐生意一直做下去!!!
所以兵兵的行為有沒有該當於「排他性」、「繼續性」——–有的~~
不過KEVIN也是要強調一點,這裡舉的案例,只是從事實上去判斷,至於會不會真的有罪,還有舉證的問題,所以並不是說這樣的情形在實務上就一定被判有罪,這是不一樣的喔~~
為什麼佔用人家停車位很少被判有罪
從上面案例,應該不難理解為何一般亂停人家停車位不會被認定是竊佔!!
就是因為一般會去亂停人家停車位的,都只是貪小便宜跟貪方便而已,不會沒事在人家土地上搭棚架或上鎖,也不會一停就是連續幾年或好幾個月~
所以頂多只是你可不可以跟對方民事求償的問題!!
因此報導中這個案例,真的是少數中的少數~~
不過也因為你就算告對方民事,金額也不會太高而且又麻煩,所以人家也不會怕!!
才導致常有那種在人家車位停好幾天還耍賴不開走的社會新聞~
所以最後這種事情其實就是公德心跟修養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那既然告竊佔可能不會成立,我還是想告怎麼辦???
隨便你啊!!
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你要告誰、告什麼罪名,都是你的自由~~
例如你想告蔡女皇每天都偷看你洗澡也可以啊!!
只是告不告的成跟有沒有誣告的問題而已……
那你又會問:如果我告了對方竊佔,結果檢察官不起訴,會不會有誣告問題???
原則上不會,KEVIN這輩子是真的沒看過或聽過這種案子不起訴後,會成立誣告罪的!!
所以如果你真的他媽的很不爽對方耍無賴,就是要嚇嚇對方讓他跑跑法院,要不要告對方,就自己決定吧!!!
這樣,瞭了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