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繼承權與養子女應繼分
記得以前小時候KEVIN還在念民法時,有2個屬於阿祖等級的繼承情形,KEVIN當時覺得這輩子絕對不可能遇的到,誰知最近處理了二個土地案件,竟然都遇到了,真的是讓寶寶嚇到吃手手~~
以台灣人什麼都沒有,就是土地最多的情況,相信也許哪天你也遇到了,究竟是哪2個情形:
第一、日據時期,女子對家產無繼承權
第二、舊民法1142條,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1/2
日據時代依台灣習慣
我國民法繼承篇雖然是在民國20年5月5日就開始施行,並且在繼承上是採男女平等的立法方式,但不要忘了,台灣有過一段很特別的時期,就是:

係滴~~就是日據時期
在日據時期,台灣的民法其實是個屁,是沒有用的!!
所以在那個時代,繼承所發生的權利義務,並不是依照民法,而是依照「當時台灣習慣」來處理~
而當時的台灣習慣,便是「女子對於家產無繼承權」,這必須要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

因為土地一定是屬於戶長家產,所以依照日據時代的台灣習慣法,女子對於土地是沒有繼承權的~~
舊民法養子女應繼分減半
第二個是關於養子女應繼分,在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的民法1142條:

但後來這條被刪除了,因此養子女應繼分,現行法是與婚生子女相同的~~
所以KEVIN借用地政實務界大師古美和老師上課的範例:

以這個案例而言,假設甲死掉的時候留了一間帝寶,那請問:
一、長女丁有無繼承權??
二、如果丁收養了一個養子X,那X的應繼分是多少??
ANS1:因為甲是在日據時期死亡,所以丁對於帝寶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申、葵、壬」對於帝寶也都沒有繼承權,實務上會遇到的,就是「申、葵、壬」的後代跳出來吵說他們有繼承權!!
ANS2:X正常的應繼分應該是1/4,因為丁總共有「申、葵、壬、X」4個子女,但因為X是養子,所以應繼分減半,只剩1/8
當然日據時期親屬繼承跟現行完全不同,例如像是分家、分戶、隱居、不分嫡庶BlaBlaBla……等習慣,算蠻複雜的~~
也因為早期人民法治觀念不備,不一定會去辦理繼承,像KEVIN家族也有這種未辦理繼承土地的情形,現在也正由KEVIN在處理中,所以相信你的家族也有很大的機率有這樣的問題~~
如果有類似的問題,歡迎一起討論喔~~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