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
KEVIN最近接了一個案子,就是一對離婚夫妻,原本協議小孩給前夫,但女方覺得前夫沒把小孩照顧好,所以想做親權改定,因為女方要蒐證前夫照顧不好的證據,所以問了KEVIN:如果我跟前夫還有小孩對話時錄音會不會有事情??
簡單來說,客戶擔心的就是:
「我把跟對方的對話錄音,會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這當然要先來看一下刑法315-1是怎麼規定的:

錄自己跟他人的對話??
刑法315條之1的重點,實務案件幾乎都圍繞在「無故」、還有「他人非公開」到底要怎麼解釋!!
畢竟你會去把對方的對話做錄音,原則上都會基於一定的目的,實務上最常見的,大概都不出談判、抓猴、保全證據這幾種目的~~
問題就在於這些目的在法官跟檢察官眼中,到底算不算是正當理由!!!
所以KEVIN就把目前實務見解,分2種情況列給你看,但是KEVIN強調一點,這裡並不討論證據能力的問題!!!
第一種情形,就是你錄下自己跟對方的對話:
這種情形實務上原則都是認為,因為你也是對話的一方,所以你把對話錄下來,不算是竊錄「他人非公開」的對話,而是錄下「自己」的對話,所以這種情形幾乎都是不起訴或無罪~~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
BUT~~
在一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判決中,法官就認為雖然錄的是你和對方的對話,不過因為沒得對方同意,所以還是竊錄,而且後來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也被駁回確定了……
不過因為這件的事實是:
被告在調解程序錄音錄影,然後還放到網路公審,所以顯然踰越「無故」跟「非公開」的範圍~~
所以KEVIN認為這個案子法官的判決,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錄下別人的對話
這種幾乎大部分都是用在抓猴的情況,例如老婆懷疑老公有小三,就偷偷在老公車上裝上竊聽器之類的!!
這種錄下別人的對話算是最各說各話,最沒有判斷標準,真的是看你運氣夠不夠好遇到怎樣的法官,還有你的律師夠不夠力!!
因為有罪無罪的見解都有不少,而且真的毫無標準,很明顯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就是法官想判有罪,就說這是無故,法官如果想判無罪,就說這是非無故!!
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2號判有罪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判有罪
其實這些案例事實都差不多,但結果卻天差地遠,所以KEVIN才常跟客戶說,打官司有時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有沒有祖先保佑的問題~~
結論~~
所以你如果遇到這種需要用錄音保全證據的情形,KEVIN的建議是:
結論一:你與別人的對話建議可以先錄下來有備無患,至於要不要用以後再說!!
結論二:如果是別人間的對話,請盡量不要錄,就算錄了,非到最後關頭請不要提出,因為獲罪機率頗高!!
這樣清楚了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