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你也許不知道這些~~

有撫養事實

因為KEVIN有在做一樣蠻特別的土地業務,叫做「地籍清理」,而這些案件通常都會涉及到很古早的土地以及親屬關係~

而臺灣在早年因為重男輕女的關係,收養風氣相當盛行,但當時又不像現在,需要法院認可才能收養,所以收養到底有無效,常是我們處理這類案件會遇到的問題~~

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王出生於民國50年1月1日,因為小王父母是偷食禁果,為了避免曝光,在小王一出生,就把他丟在老王婦產科,剛好老王膝下無子,小王又可愛無比,便把小王帶回家養,後來老王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歸西,老王親屬只剩小王跟老王的姐姐,後來王姐為了單獨繼承老王遺產,主張老王跟小王間不存在收養關係,提起確認老王與小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請問老王跟小王間,到底有無養親子關係??

大法庭採契約說

其實這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裁定,以及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1079條有關

在早期關於自幼扶養成立收養關係,有所謂單獨行為說跟契約說:

單獨行為說:以收養人單方收養意思與自幼(未滿7歲)撫育之事實結合~

契約說:與未滿7歲被收養人有法定代理人且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應由該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所以如果以上面那個例子,如果是採單獨行為說,那老王跟小王就成立養親子關係,反之,如果是採契約說,老王跟小王就不成立養親子關係

在吵了幾年後,大法庭表態了,原則上採的是契約說的見解~~

只是大法庭最後有一段話,KEVIN覺得算是補充契約說在實際運作上的問題,因為早年很多小孩被收養,是因為被拐賣所致,如果因為這樣,就讓他喪失對於收養家庭的任何權利,似乎跟繼承法理有點違背,所以大法庭最後補充了: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image-1.png

那要怎麼認定養子滿7歲後有同意收養的意思,其實並不難證明,例如左鄰右舍都證明小王是老王撿來的,而且老王都對外稱小王是自己的兒子,或小王結婚時,拿出照片老王就是坐主桌等等等……這就可以證明了~~

其實關於早期收養,還有很多問題,之後再來聊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