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關於刑罰的易科罰金,
是規定在刑法第41條第1項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因為被判了很多個得易科罰金的罪
但是好奇怪,不是要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可是小玉不是被判了5年6月,為何可以易科罰金???
其實咧~~~
小玉會被判到5年6個月,
是因為總共被判了119個違反個資法的罪,
而個資法41條最重就是5年以下,
所以就是長這個樣子:
第1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第2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第3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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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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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執行刑5年6月
因為各罪都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全部都可以易科罰金
一罪被判超過6個月才不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
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是指:
一罪被判超過6個月才不得易科罰金
但若是數罪,各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而且法官都判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就各罪宣告得易科罰金
這樣知道小玉為何被判5年6月,
卻還可以易科罰金的原因了吧!!!
法官只是給門票,最終可否易科罰金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你再看一下上面41條1項但書的規定: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你有時候看新聞報導,
會說法官沒判得易科罰金,
或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因為:
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為法官的權限;
但最終執行時得否易科罰金,是執行檢察官的權限。
不過當然實務上法官宣告易科罰金後,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情形很少就是了
畢竟現在監獄人滿為患,
非有必要其實法官跟檢察官是盡量不把人送進去關的~~
這樣清楚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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