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單先繳自己的部分
今天要談的,是在土地繼承時常被問,也常遇到的問題,簡單舉個例子:
老王過世後,留下一塊A地,另外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萬元,而老王的繼承人有甲、乙、丙、丁,因為甲乙丙丁向來不合,也湊不出100萬現金來繳遺產稅,所以都不想處理,但後來聽說土地都沒辦繼承登記會被國家拿走,甲因此希望能趕快把A地辦過戶,請問甲可以怎麼做??
其實這就是遺贈稅法41-1條規定的「分單繳納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簡單來說,在這個例子,就是甲可以依照他的應繼分1/4,也就是先繳清25萬的遺產稅,就可以把A地去辦理甲乙丙丁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將A地從老王的名義,登記到甲乙丙丁的名下~~
注意以下2點
1.甲雖然已繳清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但對於未分單的稅款75萬元,甲乙丙丁仍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把這75萬繳清,國稅局還是會對甲、乙、丙、丁移送行政執行~
2.沒有把遺產稅繳清,就不能分割,也不能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等,就是這塊A地,是沒辦法動的~
所以關於遺產稅,其實預留稅源是很重要的(另開連結),這部分KEVIN也在之前的文章有介紹過,如果還有問題的,也歡迎來問喔~~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