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偏心,立遺囑說遺產只給哥哥繼承,不給妹妹!!!PART1

遺囑繼承學問大!!

前陣子才有朋友問過,最近又有朋友遇到了差不多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牽扯到幾個層次,講起來有點小複雜,今天先來說說第一個層次的問題,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看看:

老K生前重男輕女,獨寵兒子小K~

後來老K走了,女兒K妹要去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小K突然跳出來,說老K在生前已經立了遺囑!!

說留下來的遺產全部都給小K繼承,K妹什麼毛都沒有~~

如果老K在立遺囑時神智清醒,遺囑也都符合法律要件,這時先來談談幾個問題:

問題一: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問題二:這個遺囑是否有侵害K妹的應繼分或特留分??

ANSWER1:遺囑有效

朋友問了:因為老K遺囑說遺產全部給小K,K妹一毛錢都沒拿到,所以遺囑是無效的??

NO~~~NO~~~NO!!!

遺囑只要真的是照老K的意思去寫的而且立的遺囑也符合法律要求的條件這樣的遺囑就是有效的喔~~

ANSWER2:侵害K妹特留分

第二個問題就要說一下應繼分跟特留分~~

應繼分跟特留分的相關法條,規定在民法1144、1223條!!

民法1144條
民法1223條

中文相信你看的懂,KEVIN只是白話跟你說到底什麼是應繼分、什麼是特留分~

應繼分就是爹娘掛掉的時候什麼都沒交代所以法律就跟你說你遺產可以分多少!!

特留分就是爹娘偏心,掛掉前立遺囑說要把遺產給誰誰誰結果給的太多了繼承人最少可以要回來多少!!

所以如果老K走了什麼都沒交代就是依照民法1144應繼分規定,小K跟K妹一人一半!!

BUT~~~~~

這個案例中,老K有沒有立遺囑說要把遺產給誰——-有,只是給小K給太多了!!

所以是侵害K妹的———-特留分

但這個問題其實還牽扯到一個法條,就是民法的最後一條,第1125條:

民法1125條

問題在哪呢??

問題就在民法1125條規定,侵害特留分的扣減權,只用在遺贈的情形才有適用!!

但本案中,老K說遺產全部給小K繼承,是屬於應繼分的指定,而不是遺贈,因此可否適用民法1125條的扣減,就產生問題~~~

不過現在實務見解幾乎是一致了!!

都是認為指定應繼分如果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還是可以類推適用民法1125條的扣減權~~

例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521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277號判決等等,都是採這樣的見解!

有興趣的可以去參考一下!!

坦白說,有點小複雜,不過真的就是這麼複雜,所以如果有遺產跟繼承的問題,建議還是要找專業的來幫你處理,免得身後留下一堆問題!!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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