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騰騰的民事大法庭裁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強制執行~~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

前陣子才被朋友問了同樣的問題,昨天終於由民事大法庭裁定(開啟連結)統一見解了!!這個問題KEVIN很簡單用個案例說明:

老K跟保險公司買了張A終身壽險保單,繳了5年以後,因為事業經營不善,因此欠了一屁股債,老K雖然已經身無分文,但是債主老王卻發現老K有張A保單,而且A保單還有100萬的保單價值,請問老王可不可以對A保單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為何這個問題會鬧上大法庭,就是因為法院有正反兩面的見解,所以才需要老大出來說話!!

若是依照以往的實務見解,其實認為不能強制執行的見解,是多於可以強制執行的,至於理由就不贅述了,畢竟KEVIN說過這裏不是要跟你賣弄學問的~~

大法庭:原則上可以強制執行

但如果依照民事大法庭裁定的要旨,卻是認為原則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理由主要是:

1.保單價值準備金跟一般財產權沒啥兩樣;

2.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後,可以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並非一身專屬權:什麼是一身專屬權,就是這個權利除了你以外,別人都不能用,意思就是這個權利是不能讓與、繼承、代位的,例如像是民法195條慰撫金請求權!!

至於常讓人搞混的,是民法1030-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為原本是一身專屬,又修法變非一身專屬,現在又修成是一身專屬~~~不過這是題外話,讓你參考參考!!

3.但大法庭也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簡單來說,大法庭還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意思就是,如果老K一家數口唯一的財產就只剩下A保單,還把這張保單解約拿去還債,老K一家鐵定會餓死,那就還是不要去執行這張保單,讓老K有尊嚴的走吧~~~

結論:不要想再用保單脫產

所以下個結論:

如果你是欠了一屁股債後,為了脫產,聽了某些人的話去買了高額的躉繳保單,這招已經不管用了!!

雖然在還沒裁定前,用保單來脫產,可能會有民法244條詐害債權的情形,但有了這個裁定後,就更方便了,連詐害債權之訴都免了…

最新的實務見解提供給你參考!!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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