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一下!!誰能當繼承人是民法已經定好的,不能用遺囑指定好嗎~~

只有民法1138條所列之人有資格當繼承人

早上吃早餐看新聞時,看到這篇報導(開啟連結),差點沒把吃的東西全吐出來!!!

這報導中有一個錯誤的觀念,KEVIN一定要糾正一下,內容說到:

「遺產的分配是可以用遺贈的方式,或者是用遺囑指定的方式,那在本案的情形經過公證的遺囑,她是指定的繼承人,所以讓張女士成為遺產的繼承人。」張女士說榮家要求她把舅舅的存摺及印章,都交由主管機關來保管,但明明自己是遺產繼承人卻被榮民之家當作是受贈人。

這個說法錯在哪,因為:

只有民法1138條所列的親屬,才有資格成為繼承人!!!

張女士頂多是受遺贈人,絕非繼承人

而這篇報導中,這位張女士與老榮民是甥舅關係,並非民法1138條中所列的五類親屬~~

所以就算這位舅舅的遺囑是用血書指定張女士是繼承人,張女士也不可能成為老榮民的繼承人,頂多是受遺贈人~~

所以這位張女士說:但明明自己是遺產繼承人卻被榮民之家當作是受贈人!!!

當然是錯的啊~~張女士本來就不是繼承人,頂多是受遺贈人!!

建議可以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果老榮民沒有其他繼承人,也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老榮民的遺產必須先讓遺產管理人走完繼承程序後,才能把遺產交給受遺贈人~~

而這種沒有繼承人的老榮民,實務上通常都是由退輔會聲請當遺產管理人~~所以榮民之家要張女士交出老榮民的東西,給主管機關保管,本來就是對的!!!

不過KEVIN認為比較好的方式,可以由張女士依民法1211條後段,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般來說,法院通常會指定律師、會計師、地政士這類的專技人員當遺囑執行人,

畢竟這類專技人員在整個遺產處理的事項上,不管是專業程度還是效率,絕對是比官方當遺產管理人來的優很多!!!

但還是老話一句,KEVIN相信其實不是這位張女士的錯,也不是老榮民的錯,因為她會講這樣的話,表示她也不懂!!

那為何會這樣???

當然肯定是老榮民立遺囑時,又被一些三流的偽專家亂搞的,才會寫出外甥女當繼承人這種離譜的遺囑!!!

農曆年前一篇簡單的文章說明,希望你不要被坊間一些錯誤觀念誤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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