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告沒有報備的管委會!!可以嗎??

管委會是不是人??

這二個月來,KEVIN已經接到3通來問跟社區管委會有關的諮詢!

因為KEVIN住的社區也發生過管委會主委亂搞的情形,原則上都有一個共通的問題,就是:

我到底可不可以直接告管委會,或用管委會名義告人咧???

KEVIN直接舉個例子你看一下:

柯屁是天龍社區管委會主委~~

天龍社區管委會雖然沒有向市政府報備,但卻有自己的大小章,也有定期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委員負責社區事務,也有自己的小金庫~

因為柯屁的夢想,就是希望社區能蓋個兒童遊戲場「大粒蛋」,因此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討論要由哪家廠商來蓋「大粒蛋」~

後來開會決議由民進公司得標!!

因為柯屁第一次選主委時獲得民進公司老闆蔡女皇鼎力支持,但本屆選主委時,蔡女皇卻倒戈支持對手逆時鐘,導致柯屁懷恨在心~

於是柯屁不顧決議,私下找了跟自己有一腿的民眾公司董事長特助屁如,並以天龍社區管委會名義跟民眾公司簽約!

之後柯屁任期屆滿,由國民公司前前前….老闆的孫子萬安選上新主委~

咱高富帥的萬安不愧是法律系高材生,接手後發現柯屁竟然不顧住戶決議私自發包給民眾公司,於是拒絕支付工程款給民眾公司,民眾公司便揚言要對管委會提告!!

萬安於是跟民眾公司說:天龍社區管委會沒有報備過,而且簍子是柯屁捅的,要告就去告柯屁,跟管委會無關!!!

請問民眾公司可以以天龍社區管委會為被告,請求支付工程款嗎???

(PS:以上內容,均為虛構,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

先說好,KEVIN先把問題簡單化,所以這裡不討論柯屁有沒有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侵權行為、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BlbBlaBla的問題!!

這裡只討論二件事,就是:

管委會在民事訴訟上有無「當事人能力」,以及未報備之管委會有無「當事人能力」~~

關於民訴上的當事人能力,簡單來說,就是這個人有沒有資格告人,或者是被人告!!!

而原則上,只有「人」,才有民訴上所謂的當事人能力~~

不過因為社會快速變遷,如果只有「人」可以進入民事訴訟,反而會造成很麻煩的事!!

就以這個案子為例,因為管委會一般來說不會去做法人登記,所以在法律上「管委會並不是人」,應該是不具備當事人能力!

但這樣就很麻煩啦,你變成要去告全體住戶,或全體住戶一起出來告,不僅自己麻煩,法院也麻煩,當然在實務運作上把全體住戶告進去,其實也是一種訟訴策略就是了!!

所以在民事訴訟法40條第3項,就規範了在一定條件下的「非法人團體」,一樣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40條第3項

後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基於這個概念,便在第38條第1項規定:

公寓大廈管條例38條第1項

所以目前實務跟法規上,都是肯認管委會雖然不是法人而無權利能力,但在民事訴訟上,是有當事人能力的~~

沒有報備的管委會,也是管委會???

那第二個問題來了,如果管委會沒報備,算是非法人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管委會嗎???

答案是:有爭議~~~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226號判決就沿襲了傳統見解,認為只要管委會符合

「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就可以認為是「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但這個案子上訴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判決,就認為沒報備的管委會不算是非法人團體,所以沒有當事人能力!!!

不過目前司法實務上,法院也都是很識相的,畢竟如果真的不讓未報備的管委會作為當事人,一律要以全體住戶為原告及被告,以現在台灣老舊社區居多的現象,是不符合社會現況的~~~

因此目前實務上都是採比較寬鬆的見解,原則上只要有管委會的組織名稱、有委員、有定點、有開會、有小金庫等等,都還是會賦予未報備的管委會當事人能力的~~

甚至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見解,也認為就算沒有報備,也不影響管委會實際上的存在,算是說明的蠻詳細的,有興趣的也可以參考參考!!

管委會若有損害,可以再向柯屁求償,或追究刑事責任

你可能會問:如果是告管委會,不就爽了柯屁,艱苦到住戶??

當然不是,畢竟簍子是柯屁捅的,如果天龍社區因此有受到損害,管委會或住戶當然可以向柯屁求償,甚至會有刑法上背信的可能~~~

但這裡KEVIN就要強調了,如果真的要告刑事的話,就不能以管委會名義去告!!!

因為刑事案件,一定必須是「人」才可以當告訴人,包括自然人跟法人~~

例如社區住戶連爺爺,因為不爽自己的兒子小蚊之前跟柯屁競選主委時,被柯屁狠狠的給~~~

早想找機會報復,連爺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去告柯屁背信,而不能用管委會名義去告!!!

當然管委會的問題複雜的很,今天說的只是其中一小小塊而已,日後有遇到類似的案例,再來跟大家聊聊!!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也歡迎訂閱KEVIN的電子報,才不會漏接喔~~

你也可以從側邊的ICON

或透過以下社群媒體分享出去~~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