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判5年6月,怎麼還可以易科罰金??

不是要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小玉謎片判決報導連結

關於刑罰的易科罰金,

是規定在刑法第41條第1項 :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因為被判了很多個得易科罰金的罪

但是好奇怪,不是要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可是小玉不是被判了5年6月,為何可以易科罰金???

其實咧~~~

小玉會被判到5年6個月,

是因為總共被判了119個違反個資法的罪

而個資法41條最重就是5年以下,

所以就是長這個樣子:

第1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第2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第3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     

+

+

+

第119個個資法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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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執行刑5年6月

因為各罪都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全部都可以易科罰金

一罪被判超過6個月才不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

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是指:

一罪被判超過6個月才不得易科罰金

但若是數罪,各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而且法官都判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就各罪宣告得易科罰金

這樣知道小玉為何被判5年6月,

卻還可以易科罰金的原因了吧!!!

法官只是給門票,最終可否易科罰金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你再看一下上面41條1項但書的規定: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你有時候看新聞報導,

會說法官沒判得易科罰金,

或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因為:

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為法官的權限;

但最終執行時得否易科罰金,是執行檢察官的權限。

不過當然實務上法官宣告易科罰金後,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情形很少就是了

畢竟現在監獄人滿為患,

非有必要其實法官跟檢察官是盡量不把人送進去關的~~

這樣清楚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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