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門口的馬路也是我家??
今天來上個生活法律課~~~
上週一位朋友來電,說他的朋友A先生被告了,警察通知去做筆錄,想問一下該怎麼辦!!
案例事實大概是這樣:
A先生是一家餐廳老闆,為了卸載貨物方便,所以就在廚房那邊開了個小門方便上下貨,但門外是公眾可通行跟停車的道路!!
某日B先生把車停在了這小門口,影響到A先生上下貨~~
A先生立馬使出鐵桶陣,先用一台擋在B車的正駕駛座那邊,再用另一台擋在B車後方!!
B先生的車因此動彈不得!!
後來B先生一氣之下告了A先生妨害自由(應該是刑法304的強制罪)
但A先生認為自己沒有錯,因為B先生影響到他做生意,也妨害到他貨物的進出~~~
請問……….
你覺得是誰的錯呢???
誰說你家門口的馬路也是你家
KEVIN聽完後,直接告訴A先生這件事他是理虧的!!
但A先生還是很不服氣,覺得自己出入也被影響,也想反告對方妨害自由~~
KEVIN當然就吐槽A先生:你要上下貨可以從前門,憑什麼你為了自己上下貨方便,就要大眾犧牲掉通行跟停車的方便!!!
A先生才有點警覺自己錯了~~~
不過當然依照KEVIN在檢方10幾年跟辦過幾千件案件的經驗~~
這種案件只要答辯得當,甚至可以和解的話,原則上應該都是好解決的~~~
所以也是建議A先生最好是身段放軟,盡量能跟人家和解!!
看請對方到店裡好好吃一頓招待一下,畢竟人家應該只是一口氣不爽而已,好聲好氣一點,也許就沒事了!!!
如果是停在你的停車位或私人土地呢??
那如果換個情形~~
就是自己的停車位或自家土地,被人家停了車又不移走,如果你使出鐵桶陣擋人家車,或給人家直接上鎖,到底會不會成立強制罪???
你若是問我的話,我會跟你說:
不管任何狀況
都千萬不要擋人家的車或上鎖
否則真的「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貼公告警告要鎖車有用嗎??
例如KEVIN曾在網路上看過某報導說:
如果我在停車位或私人土地張貼了明顯的公告,說如果有人敢亂停,我就要上鎖或擋車,結果還被停了,等於是亂停的人同意我把他的車擋住或上鎖,所以不會有事!!!
KEVIN是完全不認同這樣的說法!!!
為何咧??你想想就知道了~~
因為你的權利被侵害後,你應該做的,要嘛是想辦法除去侵害,要嘛就是要求賠償~~
可是借問一下…
你把人家車擋住或上鎖,請問可以達成以上目的嗎??
當然是都不行!!!
其實你這麼做的目的,很明顯是在「報復」吧!!
不過很遺憾的,不管你認不認同,法律是不允許私人報復跟私法正義的~~
所以你的報復手段,真的會因為你貼了公告,就代表別人同意你的報復行為!!
KEVIN認為絕對是有疑問的!!!
而且要是你真的被告了,就算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保證你在過程中一定擔心到睡不著吃不下~~
如果又衰小的遇到了一些不認同你做法的大檢座或大法官,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建議的方法:張貼較高額停車費的公告
那你問KEVIN怎麼辦???
你有沒有看過有些賣場會張貼公告,例如:
「未在本賣場消費而停車,每小時收取停車費500元」
沒錯~~~
KEVIN認為用貼公告要求對方支付高額的停車費,會是比較有效又無風險的方法~~
因為用這種公告,認定是對方同意你的收費方式,是一種合理的同意!!
怎麼說???
因為你停了我的車位,我還要花時間去找其他停車位,或額外支付停車費~~
搞不好還不小心跟人家撞了或被警察開單!!
所以讓你這個亂停車的人支付我的時間成本跟風險,本來就是合理的~~
但不要太誇張,什麼一小時10萬塊,那麼就算上法院也一定被打槍!!
然後如果真的被停了,你就拍照或錄影存證,之後好跟對方求償!!
不過當然啦,一般來說,如果沒多少,只是為了出口悶氣,你應該也沒那麼閒,還真的去跟人家求償~~~
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人生在世,總不可能事事順利,有時遇到一些事,還是得摸摸鼻子自己認了~~
豁達一點,也許會比較好過吧!!
以上為KEVIN不成熟的意見!!
給各位鄉親們參考參考,如果有其他不同看法的,也歡迎指教!!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