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二種情況討論
之前一位地政士轉介了一件案子,是跟借名登記有關,而且那件案子也被人告刑法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於借名登記到底會不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一般會有二種情況,KEVIN舉例給你看:
案例一:老K好賭好色又好吃懶做,所以欠了一屁股債,到最後只剩下名下唯一的房子,老K為了避免房子被債主老王給查封拍賣,於是跟兒子小K串通好,假裝用買賣的名義,去地政事務所把房子過戶到小K名下~
案例二:老K投資眼光一把罩,尤其是投資房地產,更是無往不利,但是因為名下不動產越來越多,每年要繳的地價稅都是用最高的稅率去繳,後來老K打算再跟老王買一筆土地,為了能節省地價稅,所以就跟兒子小K以及賣家老王講好,把土地登記到小K名下,後來老王就跟小K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
重點:真的要移轉所有權嗎??
你有看出這兩個案例的差別沒有??差別就在:
「原本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沒有真的要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人的意思」!!
如果以民法的用語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到底是不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那我們就來比較一下:
案例一:老K雖然名義上把房子過戶給小K,但老K過戶房子的目的是脫產,實際上老K並不是真的想把房子所有權給小K~
案例二:老王的重點是有沒有拿到賣土地的錢,只要拿到錢,土地就要轉手出去,至於土地要過戶給誰,那是老K跟小K他家的事,所以老王是真的要把土地所有權轉給小K的~
所以結論就是:案例一會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案例二不會!!
案例二經典:勇哥
其實案例二才是實務跟學說上,會討論的借名登記,而目前實務上見解都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有名的案例,應該就是這位:

而勇哥的案子,在檢察官起訴時,也有起訴刑法214條,但馬上就被法院打臉,目前也沒有看過有這種類型的案件,被法院以刑法214條論罪的~~
BUT~這只是討論刑法的部分,還沒去討論其他特別刑法跟稅務的問題,借名登記的問題還多的是,非萬不得已,真的建議不要這麼做!!
如果還有問題,歡迎LINE給KEVIN一起討論喔!!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